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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修法以遏制強拆 先上車後補票

  新一輪行訴法修改已在進行時,期待新法能夠徹底廢棄那些傷及法治底線的妥協。對於司法實踐中爭議頗大的"國傢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應具體規范。

  沸沸揚揚的"河南史上最大行政訴訟案"前日在洛陽中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洛陽市老城區政府對東、西南隅歷史文化街區的房屋征收決定違法,"應予撤銷"。不過,判決隨後又來瞭一個"但書",但因"國傢利益和公共利益"不予撤銷,代之以責令當地政府就資金和審批問題采取補救措施。

  這一信用貸款房貸銀行有哪些怎麼貸款比較會過件判決引發熱議,一些民眾擔心,這豈不是在鼓勵政府違法,因為就算將來被法院認定違法,也可以再采取"補救措施"。這種俗稱"先上車後補票"的強拆,在不少地方泛濫,與之伴隨的是民怨連連。

  洛陽中院的這一判決,其實還是煞費苦心的。在之前的立案階段,就有原告坦陳,法院能受理就是勝利。而從受理到立案,再到庭審,直至現在的判決,一些原告期待的"勝利"不斷延伸。這似乎在告訴我們,依法維權用不著過於悲觀,法院也在積極尋求行政訴訟的裁判空間。

  之所以法院對政府的違法決定"不予撤銷",這恐怕在於,就算法院判決撤銷政府的征收決定,又能怎樣執行呢?而且,當地政府在此項目上已投入巨資,部分居民也已拆遷,如果確認政府征收決定違法並撤銷該決定,不但已投入的資金無法收回,已遷走的居民更是無法回遷。到時別說法院根本沒有強制執行的手段跟能力,就算法院要強制執行,也不可避免會造成不可預期的新的沖突。

  於是乎,法院找到瞭救命稻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傢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並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這一司法解釋是切合瞭實際需要,還是司法迫不得已的妥協,暫不可考。但新一輪行訴法修改已在進行時,期待新法能夠徹底廢棄那些傷及法治底線的妥協。對於司法實踐中爭議頗大的"國傢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應具體規范。在洛陽這宗個案裡,所謂的"舊城改造"雖有公益的部分,但媒體報道也顯示,早在2012年10月26日,洛陽市政府就與上海升龍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瞭《戰略合作協議》,約定由洛陽城市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升龍集團按照3:7的投資比例成立公司,對東、西南隅歷史文化街區900多畝地進行整體開發,主打仿古商業街區和高檔住房。

  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以"先上車後買票"的霸道行徑,行商業開發之實。這裡的違法行為之多,令人驚嘆。有權必有責,違法必追究。除瞭行政訴訟要在政府責任上實現公正裁判。在司法之外,那些以違法手段一心要推進政績的官員,也應承擔法律責任,絕不能借"國傢利益和公共利益"之名,為無視法律和無視程序正義的地方官員埋單。

新聞來源http://cs.h出國留學貸款信貸年息ouse.sina.com.cn/news/2014-09-28/075944861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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